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投诉程序: 一、315举报投诉中心工作程序 (一)、举报投诉 (二)、登记 (三)、分类处理 1、争议前易判断的进行调解:双方达成协议并履行; 2、现场调解不成的向双方发《受理通知书》:进一步调解,如调解不成终止调解; 3、发现违法为进行立案调查:依据有关法律查处; 4、投诉不符合规定或理由不能成立:通知投诉人不予受理; 5、移交下属、移交有关部门、报送上级:办理交接手续; 6、接受咨询或举报:答复和处理有关问题; (四)归档
受理条件: 一、受理范围 1、消费者因购买直接用于生活的商品或服务引起的质量争议; 2、农民购买直接用于农业生产的生产资料的争议; 3、上级交办的质量争议纠纷; 4、其它部门依法移交的消费权益纠纷。
二、消费者投诉应符合下列条件 1、有明确的被投诉方; 2、有具体的申请要求、事实和理由; 3、属于本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管辖范围; 4、在法定时间内(两年)提出赔偿要求。
三、下列投诉不予受理 1、无购物凭证; 2、超过保修期或保质期; 3、法院或仲裁机构、其它行政机关已经受理或处理的; 4、已经调解达成协议,没有新情况、新理由的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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